政协委员履职档案的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3-08-29      责任编辑:政协发布员      点击量:399    

关于建立道里区政协委员履职档案的暂行办法
 
(2012年2月15日道里区政协十三届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
 
 
    为加强道里区政协自身建设,切实发挥委员主体作用,提高履职水平,推进政协工作制度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和《中共哈尔滨市道里区委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政协工作的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档案内容与责任部门
   (一)委员个人信息 
   社会身份: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参加党派的情况与加入时间、毕业院校、参加工作时间、工作单位、职称、职务。
政协身份:本会委员、委员证号码、本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主席、副主席、常委)。
   联系方式: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电子邮箱。
   以上建档内容,由委员及推荐提名单位提供,办公室负责建档,专委会协助补充完善。
   (二)委员履行职能信息
   1、参加区政协各类会议(参加全体会议、常委会议、常委专题协商座谈会以及其它以区政协名义举办的大会、座谈会、研讨会、报告会)等情况信息。
   由办公室负责登记,各专委会协助补充完成。
   2、参加区政协或专委会组织的参政议政活动和学习培训(专题视察、调研、考察以及扶贫济困、公益慈善、委员联谊)等情况信息。
   由对口专委会科室负责登记。
   3、参加政协各项工作(提交提案,反映社情民意)等活动,撰写政协理论研究文章和参加政协理论研讨活动,文史资料稿件、提交信息及采纳情况。
   由各对口专委会的科室负责登记。
   4、以区政协委员名义受聘担任各级各类特约监督员及其履职工作的信息。
   由办公室负责登记。
   二、档案要求与工作程序
   (一)建档要求
   1、委员履职信息档案实行一人一档。
   2、委员履职信息档案自委员当选之日起开始建档,至委员任期结束而终止。
   3、为本会及时准确地提供个人信息、个人履职信息。
   4、办公室应根据委员参加各专委会、各类会议及活动,如实登记委员参与或缺席活动的情况。
   5、办公室应主动加强与各专委会和委员的沟通,核准委员个人和履职的每一条信息;各专委会应主动配合办公室补充完善委员个人履职的准确信息。
  (二)档案工作程序
   1、委员应在本人当选委员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办公室提供个人信息。
   2、办公室应在10个工作日内配合当选委员建立好个人信息档案。
   3、负责各项信息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委员履职信息的相关工作。
   4、每年委员履职档案由办公室负责汇总登记。
   5、每年全会前一个月,办公室应把上一年度每一位委员履职信息数据制成《道里区政协委员年度履职情况汇总表》,交由各专委会审议,形成书面报告,提交主席会议。
   6、委员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应在1个月内通知本人所在的专委会,各专委会在收到委员信息变化通知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办公室,在5个工作日内变更。 
   三、档案使用与管理办法
  (一)档案使用
   1、为本会开展各项工作提供依据。
   2、为本会党组和主席会议决定提出新一届连任委员人选提供依据。
   3、为推荐提名单位使用、培养和选拔委员中的人才提供参考依据。
   4、为各界别和广大公众监督所在界别的代表人士、政协委员提供基本的渠道。
  (二)档案管理
   1、委员履职信息档案,作为本区委员档案进行归档。
   2、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归档,每届届终进行一次归档。对任期不满一届或连任的委员,则根据其实际任期进行归档。
   3、委员任期内,可以根据推荐、提名单位的意见和委员所在单位的意见,向其反馈委员履职情况。
   4、借阅已经进行归档的委员履职信息档案,应出示单位证明,经领导同意后方能借阅。
   本暂行办法自常委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本暂行办法由常务委员会授权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