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区政协常委会议纪律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3-08-29 责任编辑:政协发布员 点击量:388
政协哈市道里区委员会
关于加强区政协常委会议纪律的规定
(2012年2月15日道里区政协十三届一次常务委员会议通过)
区政协常委会议是区政协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的重要组织形式。为进一步加强区政协常委会的工作,保证常委会议的出席率,提高会议质量,现就加强区政协常委会议纪律规定如下:
一、各位政协常委要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讲政治、顾大局、守纪律,提高参政议政的自觉性,积极参加常委会议,搞好各项议题的协商讨论,认真履行职责和义务。
二、区政协办公室要将每次召开的常委会议、议政会议、协商会议等重要会议的情况告知政协常委,使政协常委提前做好参加会议的准备。
三、区政协常委会议召开前,政协办公室最少提前7日向常委发书面会议通知,4日前发手机短信(或电子邮件)通知,并于会议召开前两天电话确认与会常委人数。
四、各位常委在接到会议通知后,应安排好本职工作,按会议通知要求准时出席会议。
五、常委会议原则上不准请假。常委确因工作或身体等原因不能参加会议或不能按时报到的,除紧急事项外,应提前两天向区政协办公室书面请假,并由区政协常务副主席批准。对未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不参加会议的,视为无故缺席。因工作需要长期出国或出差的常委,应在出发前将出国或出差时间书面告知区政协办公室。
六、各位常委应按会议日程安排,自始至终参加会议。会议期间不要安排与会议无关的活动,不要提前离会。确有重要工作需要临时请假或提前离会的,应向常务副主席请假。
七、会议期间,与会常委应保持会场秩序,不擅自离开会场,不做与会议无关的事情,关闭手机或将手机调到振动方式。
八、常委会议实行签到制度,与会常委应在会议开始前10分钟分别签到进入会场,根据桌签座次安排对号入座。若会议时间超过半天,则每半天签到一次。
九、常委会议期间,政协常委应积极围绕会议议题建言献策,提出意见建议。凡在常委会议闭会期间,以印发文件、材料或以其他形式征询常委意见建议和有关信息时,各位常委也应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及时进行反馈。
十、常委会议实行出勤情况公示制度。会议结束前,将在会场显要位置公示常委出席会议情况。会后,根据会议签到和会议期间核查情况,对常委与会情况在常委和政协机关内进行书面公示,并抄报相关部门。
十一、出席常委会议情况作为考核常委履行职责的重要依据。凡一年内两次无故缺席的常委除通报批评外,取消其评选优秀委员的资格;三次无故缺席的常委,劝其辞去常委资格,并通报其所在单位;四次无故缺席的常委,视为自动放弃常委资格。区政协将会同区委组织部、统战部履行相应程序,取消其常委资格,并通报区相关部门及其所在单位。
十二、政协常委参加政协组织的调研视察和其他活动也应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经区政协常委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其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常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