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研、视察工作规则
发布时间:2013-08-29      责任编辑:政协发布员      点击量:415    

政协哈市道里区委员会调研、视察工作规则
 
(2012年2月15日政协道里区十三届一次常务委员会议通过)
 
    为了加强区政协调研、视察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调研、视察作为政协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委员了解情况、研究问题、学习提高的重要方式;是委员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责的重要渠道;是密切同社会各界联系,加强界别之间合作的重要途径;是政协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在我区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
    第二条  调研、视察工作围绕区委、区政府的中心工作,深入实际,深入群众,了解经济社会发展中成就、经验和存在的问题,以及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向区委、区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调研、视察的选题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紧紧围绕党委和政府的中心工作,根据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提出的主要任务及群众普遍关心的重要问题进行选题。按照"少而精"的原则,采用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方式,在广泛征求意见、建议,集思广益的基础上提出。重点调研、视察课题要与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议题相衔接。区政协全年调研、视察课题,由区政协办公室汇总,提请主席会议审定。
    第四条  区政协调研、视察工作实行领导分工负责制,由主席或副主席负总责,专门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负责组织实施。主席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前的专题视察,由有关专门委员会落实。主席会议审定的区政协重点调研课题,除由有关专门委员会为主组织实施外,必要时可由办公室协助。专门委员会确定的调研、视察课题由专门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五条  调研、视察活动必须事先做好充分准备。要与有关部门和单位共同商定活动计划。拟订调研、视察方案。区政协调研、视察方案,由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牵头,必要时办公室主任共同协商拟订方案,报请主席或有关副主席审定。方案一经批准,应及时向有关方面通报,以便及时做出安排。要根据调研、视察内容,商请有关方面负责同志介绍情况。重要的调研、视察,应事先商请有关部门一道进行实地查看,要提前将调研、视察的目的、内容和涉及单位情况的书面材料、有关文件以及通知等寄送参加调研、视察的委员。
    第六条  参加人员的确定,可根据调研、视察的内容由专门委员会从区政协委员中提名。必要时,可邀请有关部门领导和有关专家、学者参加。
    第七条  调研、视察要坚持科学安排,精心组织,体现"专而深"的精神。要根据课题需要选定地点和单位,并注意兼顾全面,既要了解好的方面,也要了解困难和问题。要组织参加调研、视察的人员多与群众接触,注意广泛听取各方面,特别是基层群众的呼声和意见,充分座谈讨论,认真研究问题,为解决问题出主意、想办法,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要实事求是地与被视察部门或单位的领导交换意见,提出建议。
    第八条  调研、视察结束后应写出调研、视察报告,并视情分别以社情民意、提案、建议案或专题报告等形式报送有关部门。调研、视察课题列入区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议题的,应向有关会议报告调研、视察工作情况。
    第九条  调研、视察报告送出后,有关专门委员会及区政协办公室要根据领导的有关批示,跟踪了解承办单位的办理落实情况,并督促承办单位将办理结果在规定期限内予以答复。
    第十条  本规则经常委会议审议通过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