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案工作条例
发布时间:2013-08-29 责任编辑:政协发布员 点击量:379
政协哈市道里区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
(2012年2月15日道里区政协十三届一次常务委员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挥政协道里区委员会(以下简称区政协)提案在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职能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提案是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党派、人民团体以及政协专门委员会(以下统称提案者)向政协全体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的、经提案审查委员会或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后交承办单位办理的书面意见和建议。它是政协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的一个重要方式;是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载体;是协助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机关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一条重要渠道。
第三条 提案工作是政协的一项全局性工作,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党派、人民团体以及政协专门委员会应当积极参与提案工作,充分运用提案的方式履行职能。
第四条 提案工作要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提高质量、讲求实效的方针,切实加强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努力提高提案质量,办理质量和服务质量。
第五条 区政协全体会议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关于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
第二章 提案委员会和提案审查委员会
第六条 每届区政协第一次会议闭幕后,经常务委会会议审议通过,成立提案委员会。提案委员会是在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负责提案工作的常设机构。提案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每届任期五年。提案委员会的正、副主任由常务委员会决定;委员人选由主任会议提名,主席会议通过。
每届区政协第一次全体会议,成立提案审查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成员从本届区政协委员中产生,由大会主席团提名,大会预备会议通过。提案审查委员会负责第一次会议期间的提案审查工作,并向全体会议报告提案审查情况。
第七条 提案委员会的职责
(一)制定本届区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案工作方案和提案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征集提案。
(三)对提案进行审查立案和确定承办单位。
(四)对提案办理工作进行检查和督促,协助、推进承办单位认真办理提案。
(五)向区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和主席会议报告工作。
(六)对提案进行综合分析,采取多种形式向区委、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重要的意见和建议。
(七)对优秀提案由提案委员会建议主席会议审定后给予表彰。对办理提案有显著成绩的承办单位,提案委员会可报请主席会议审议后,向有关领导机关提出表彰建议。
(八)将党派、团体提案报送主席或副主席阅示。
(九)加强与区政协委员、党派、人民团体以及政协各专门委员会的密切联系和合作;加强与区委办、人大办、区府办以及各承办单位的联系和协作。
第三章 提案的提出
第八条 提案的提出方式:政协委员可以个人或联名的方式提出提案;参加区政协的党派和人民团体,可以本党派、团体的名义或联名提出提案;区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可以本专门委员会名义或联名提出提案;区政协的组成界别,可以本界别名义提出提案;全体会议期间,可以委员小组或联组名义提出提案。
第九条 提案的基本要求:提案应围绕国家大政方针在本区的贯彻落实,本区的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建言献策。提案应坚持严肃性、科学性和可行性,实事求是,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建议。提案应使用区政协统一印制的提案纸或同样式电子表格,做到案由明确,简明扼要,一事一案。委员联名提出的提案,发起人签名列于首位;以党派、团体和区政协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的提案,须有该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名,党派、团体的提案须加盖公章;以界别、小组或联组名义提出的提案,应由召集人签名。
第十条 提案可以在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出,也可以在闭会期间提出。
第四章 提案的审查和处理
第十一条 提案委员会或提案审查委员会应本着尊重和维护提案者的民主权利、保证提案质量的原则,对收到的提案进行审查,凡符合本条例第三章规定的,予以立案,并通知提案者。
经审查立案的提案,按照归口管理的原则,根据提案内容和有关单位的职责分工确定承办单位。凡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办单位办理的,应确定主办单位和会同办理单位或者分别办理单位。
第十二条 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案:
(一)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
(二)国家明令禁止的;
(三)中共党员反映党内有关组织、人事安排方面意见的;
(四)民主党派成员反映本组织内部问题的;
(五)进入民事、刑事、行政诉讼以及仲裁程序的;
(六)属于学术研讨的;
(七)要求为本人或者亲属解决个人问题的;
(八)宣传、推介具体作品、产品的;
(九)指名举报的;
(十)内容没有具体建议的;
(十一)内容不属于本区工作范围的;
(十二)其他不宜作为提案处理的。
对不立案件,由提案委员会向提案者说明并征求意见后,根据不同情况作适当处理。
第十三条 内容涉及区政协自身工作的提案,不予审查和立案,由提案委员会转交区政协办公室处理并复提案者。
第十四条 对有重要参考价值的提案,提案委员会可有选择地报送主席或副主席审阅后,转呈道里区委、区政府有关领导,或提请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以区政协建议案形式向有关方面提出。
第五章 提案的办理
第十五条 承办提案的单位和部门要根据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规定办理提案,并对提案者做出书面答复。
(一)提案办理工作要完善制度、严格程序、保证质量。承办单位应在收到提案后两个月内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书面答复。如提案办理难度较大,在征得提案委员会同意后,办复期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一般不超过一个月。提案答复应按规定的格式行文,并由单位主管领导签发、加盖公章。
(二)委员提案,办理复文直接寄送提案者;委员联名提案,办理复文寄送前三名提案者;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提案,办理复文寄送提案单位;界别、小组提案,办理复文寄送召集人;区委有关部门、法院、检察院、有关人民团体承办的提案,办理复文抄送区委办公室;政府部门承办的提案,办理复文抄送区政府办公室。所有办理复文均抄送区政协提案委员会。
(三)对于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会同办理的提案,会同办理单位应及时将会办意见告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答复提案者。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合作办理的提案,由各承办单位分别答复提案者。
(四)提案者可以通过提案委员会向承办单位了解提案办理情况,参与提案的办理和跟踪。
(五)承办单位应主动加强与提案者的沟通,共商解决问题的方法,并征询提案者对办理复文的意见。如提案者对办理结果不满意,提案委员会要加强协调,建议承办单位重新研究,作进一步的答复。
(六)办理党派、人民团体和区政协专门委员会提案,在书面答复前,应由承办单位领导征求该党派、人民团体和政协专门委员会负责人的意见。
承办单位对交办的提案有异议的,应在收到提案后一周内征得区政协提案委员会同意后退回,不得自行转办。
第十六条 区政协可以通过由提案委员会或其他专门委员会、提案者、承办单位相结合的协商座谈、实地考察、专题调研、走访等方式,推动提案办理工作。对提案中当年尚未解决的重要问题,要跟踪了解进展情况。承办单位对承诺正在解决或列入计划解决的问题,应及时向提案者反馈。
第十七条 对反映党和政府亟待解决、人民群众普遍要求改进、对推动工作有重要作用并具有较强可行性的提案,提案委员会可以选作重点提案,经主席会议审议后重点促进办理。
第六章附 则
第十八条 本条例经政协道里区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后实行。
第十九条 本条例由提案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