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席会议工作规则
发布时间:2013-08-29      责任编辑:政协发布员      点击量:350    

政协哈市道里区委员会主席会议工作规则
 
(2012年2月15日政协道里区十三届一次主席会议通过)
 
    为进一步推进政协哈市道里区委员会(以下简称区政协)主席会议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以下简称政协章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区政协主席会议由主席、副主席、办公室主任组成,负责处理常务委员会重要日常工作,主席主持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副主席、办公室主任协助主席工作。
    第二条 主席会议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为依据,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指导下,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
    第三条 主席会议组成人员要认真执行《政协章程》和区政协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主席会议的规定、决议,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同各界人士的联系,广交朋友,及时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愿望。
    第四条 主席会议一般每月举行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集。可邀请与会议议题有关的人员列席。协商讨论重大问题时,也可邀请区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通报情况、听取意见。
    第五条 主席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学习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重要文件和会议精神,学习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的理论和政策,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知识,并研究部署学习工作。
    二、审议并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本届政协增加或变更参加单位、委员、常务委员名额和人选,以及区政协工作机构的设置、变动和专门委员会主任、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人选等人事任免的建议。审议下届政协第一次全体会议主席团组成人员人选,以及下届政协的参加单位、界别设置、委员名额和人选,提请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三、根据中共道里区委要求和提出的协商议题,及区政府和区政协党组的建议,确定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主要议题、形式和参加范围等方案。对本区的重大方针政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开展调研,提出意见、建议或建议案。审议以常务委员会或主席会议名义向中共道里区委、区人民政府提出的建议案。
    四、召集并主持常务委员会会议,讨论和决定召开常务委员会会议的有关事宜,并审议提交常务委员会审议或通过的有关文件。
    五、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重要活动方案,听取专门委员会工作情况汇报和委员视察情况汇报。加强对专门委员会工作的领导,主席会议成员分工联系专门委员会。
    六、执行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决定,根据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履行常务委员会的部分职权,主持下一届政协第一次全体会议预备会议。
    七、研究涉及区政协全局性的工作,对区政协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提出建议。
    八、加强与区人大常委会、区人民政府的沟通、交流,促进协调工作,提高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针对性、有效性。
    九、协调区政协各参加单位之间的关系,促进团结合作。
    十、研究处理常务委员会的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第六条 主席会议由主席主持或由主席委托的副主席召集并主持。
    第七条 主席会议的议题由主席或副主席、办公室主任提出,由主席或主席委托主持会议的副主席确定。
    第八条 区政协办公室一般应提前一周将会议的通知、议程、有关材料送达主席会议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
    第九条 主席会议须在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时方能召开。
    第十条 主席会议协商讨论问题,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
    第十一条 主席会议决定问题时,一般以分项审议方式通过,必要时也可合并审议通过。
    第十二条 对提请主席会议审议通过的文件,提请人应在主席会议审议时作出说明。
    第十三条 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即发生效力的文件,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会议其他成员签发。
    第十四条 主席会议应作会议记录,必要时编发会议纪要。
    第十五条 本规则经区政协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实行。